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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区正在运行的部份渡船设施陈旧,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拨出专款用于渡船的更新改造。由于渡船设计和审图已历时四个月多,且渡船建造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新的渡船在年上半年才能交付使用。为了确保在新旧渡船交替过渡期间运行安全及今后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海上渡船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负责海上渡船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落实村委会与船主(经营者)签订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督促和组织船员(渡工)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2、负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运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运载危险品。在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
(二)村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宣传有关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渡船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船员(渡工)无证渡运及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渡船不得超载、冒险运输;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禁止船员(渡工)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加固等工作。
(四)海事处、南日海事处的职责
负责对辖区的渡船交通安全施行行业管理。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2、负责渡船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3、负责对所辖通航水域非客运渡船载客的依法处理。
二、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渡运安全
1、乡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作为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船主(经营者)是渡船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海事部门作为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隐患及时排查,确保渡运安全;
2、加强联合执法,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和恶劣天气,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公安边防、安监、交通、渔政及海事等部门检查落实渡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非营运船舶从事载客活动;
3、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渡船安全情况,立即处置并报告。
三、立足当前,抓好渡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在新旧渡船更新的过渡期间,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落实镇村干部安全管理挂钩责任制,每条渡船必须有一位乡镇领导、一位乡镇干部、一位村干部直接挂钩,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配备渡船安全员,每条渡船在过渡期间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在船上跟班,负责监督落实渡船禁止超载、禁止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恶劣天气航行,禁止有安全隐患的渡船出行。渡船安全员必须做好日记,没有渡船安全员许可,渡船禁止航行。渡船安全员的配备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报酬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3、配齐安全救生设施。渡船要按规范要求配齐救生衣等救生设备,乡镇政府要负责落实到位,不够的要及时补上,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落实。
4、各乡镇把干部(镇村)挂钩渡船安全管理的名单、渡船安全员名单及落实报酬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区府办、区安监局、交通局、海事处、南日海事处。区安监局、交通局负责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