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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坚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严格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追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办〔〕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目标责任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政文〔〕490号)中“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负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区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春(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常委)、(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区建设局副局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六大队副大队长)、(市规划局办事处)、(区安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工作人员由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抽调人员组成。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和督查力度,发现重大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日常管理工作,要相应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日常工作队伍,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对重点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集镇所在地、工业园区周边、重点项目所在地、重要交通路线周边等)的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所、村建站、城管中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下同)、包村(居)工作队和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等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非法采矿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对其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和打击取缔,涉及重大违法案件的,由区联合执法队牵头组织。同时,要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政府另行制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严禁违反《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收取罚款或变相收费,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三、建立机制
(一)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区、乡(镇)、村(居)三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及时掌握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提高查处工作效率。
1、区级国土资源和违章建筑动态巡查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六大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负责,重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集镇所在地、工业园区周边、重点项目所在地、重要交通路线周边等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城管中队、包村(居)工作队等开展全面巡查,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城管中队、包村(居)工作队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巡查记录;国土资源所和城管中队每周将发案情况和跟踪情况书面报告乡(镇)分管领导。
3、村级协管员根据协管工作职责,负责对本村(居)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进行巡查,做好工作记录,按照村级协管员制度要求每天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土资源所或村建站,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站建立村级协管员工作台账。
(二)建立查处案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国土资源所和城管中队要充分发挥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认真履行执法法律程序,做好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建立完整档案。国土资源所和城管中队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分管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拆除或打击取缔,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六大队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建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防控网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分局要把防控国土资源矛盾纠纷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有关信访制度,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国土资源人民调解联动联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及时掌握国土资源矛盾纠纷苗头,摸清潜在信访问题,制定解决措施,把国土资源信访问题特别是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要求抓好落实。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签订。区政府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督查考评
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和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内容进行督查,督查采取内业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在建的违法占地建设及无证非法采矿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区委、区政府。
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标准按《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办法(试行)》中的评分标准执行,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督查、整改和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五、奖惩办法
建立国土资源管理激励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查处不到位的乡(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激励措施
对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到位,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成效明显的乡(镇),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一年内在区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季度评比中获得一次第一名的乡(镇)奖励1万元;获得两次第一名的乡(镇)奖励2万元,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和城管中队各奖励5000元;获得三次第一名的乡(镇)奖励3万元,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和城管中队各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金由国土资源分局按照财经有关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二)责任追究
1、季度检查中发现乡(镇)存在隐瞒不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该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2、第一次季度检查中发现乡(镇)由于制止不力或未履行好职责,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现或未查处到位的,镇超过4宗以上(含4宗)、其他乡(镇)超过3宗以上(含3宗)的,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该乡(镇)分管领导、职能未履行到位部门(国土所、村建站、城管中队)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后在第二次季度检查中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由区监察局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效能告诫,职能未履行到位部门(国土所、村建站、城管中队)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免职调离;责令继续限期整改后在第三次季度检查中仍整改不到位的,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区委、区政府对该乡(镇)分管领导予以免职调离、乡(镇)主要领导予以调整岗位,建议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分局分管领导免职调离。
3、农村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建房时违反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违规收取有关建房费用的,由区监察局依纪依法追究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