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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等活动进入繁忙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我区沿海农村历来有大量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给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压力。同时,一些地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活动有所抬头,极易造成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迅速召集有关人员,研究部署本辖区、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已于去年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林珍发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邮政、供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各乡镇也要充实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0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指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统一规划,确保安全,只减不增,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区规划数为205家(其中常年证为30%,临时证为70%),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审查、培训、审批、颁证等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查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把好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关。具体准入条件为:
1、各零售场所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且是砖混结构。设置专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仓库。每个零售点(含专用仓库)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0件之内。
3、不得在以下地点280米直线距离内设立零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木屋毗邻区、禁炮点。
4、原网点因违法经营被打击处理过的,原则上不予申请。
四、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要严格禁止经营网点销售非法来源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以及与其它易燃易爆品混营等违法和不安全行为。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区、乡镇烟花办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暂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46号)文件要求,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以及地下非法生产、运输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立案侦查,从严从重处理。
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和教育
区、乡镇烟花办要通过广播、标语、公告等方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正确引导其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