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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省纠风办、省住房公积金监察工作协调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金管〔〕8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于省内的其他城市,截止年9月底全市尚有70家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3家事业单位自行停止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认识,督促未缴公积金的单位尽快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停缴积金的单位,要及时全额补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按时足额缴付。对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二、努力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编排存比例的批复》(政文〔〕34号),自年月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均为12%。目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于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一、差距明显(具体情况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力争与市直缴存比例同步,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督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单位应尽的职责,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今年国务院已把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为全国纠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市监察局要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列入单位年度纠风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年初预算的审核,确保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按时缴存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联系,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协助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