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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和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乡镇、各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是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属地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所属单位租赁、重组、改制后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3、按照“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把“准入关”,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上述行为负责。
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行政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分管专项工作的领导,对分管的专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分管责任。
4、乡镇包片工作的领导,对包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包片责任。
三、乡镇、园区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不含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业园区(指笏石工业园区、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加工区等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来源的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治安、刑事案件;承担烟花办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督促乡镇派出所对一、二级消防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交警大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含农用运输车辆);依法查纠路面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打击非法运输车辆的非法经营活动。
消防大队: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一、二级消防重点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整改;负责“三合一”加工作坊场所的指导、整治。
交通局:负责对公路危险路段、公路占道、乱堆乱放、公路重点建设路段的安全管理;负责客运市场及运输秩序的规范管理,对带病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违规运输车辆的安全整治和检查;负责全区危化品运输车辆和石南轮渡公司的行业安全管理;履行交通建设工程的现场安全监管职能。
区经贸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园区外工业规模以上内资企业(除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外)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市场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
外经局:负责对外资企业(除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外)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非煤矿山非法采矿的打击处理;负责地质灾害的排查、预防、管理和整治。
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行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
建设局:负责建筑、安装、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房屋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跟踪监督检查;负责液化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南日、海事处:负责全区渡口渡船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打击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
质监局荔片:负责对特种设备(除房屋建设工地起重机械外)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负责对森林防火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农机总站:负责各型农用机械(含农用拖拉机)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水务局:负责各类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水利水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文体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歌厅、网吧、影剧院、游戏厅等行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气象局:负责对全区各重大危险源、民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场所实施定期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及日常安全监管。
卫生局:负责全区医药卫生行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船从事载客等违法非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商场、商店、超市、酒店、饭店、发廊、棋牌室、足摩等无前置许可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旅游局:履行星级宾馆、酒店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点管理单位落实旅游行业消防、食品、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供电局:负责电力系统供用电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打击非法使用电力的违法行为。
监察局:对各乡镇、各园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列出的单位或所列单位未尽事项,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监控责任机制
乡镇政府按照工作片,建立包片领导、工作队、村干部三级监控责任机制。
部门、园区按照内部分工,建立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员监控责任机制。
(二)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乡镇、行业管理部门、工业园区开展检查时应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发现有火灾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存档备查,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填发相应的法律文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花名册、安全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治理销案花名册等相关台帐。
(三)建立“打非”联合执法机制
1、乡镇政府、园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本辖区、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
2、有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3、无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区工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4、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需要乡镇政府牵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区政府将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力或不按标准整治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