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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检查行动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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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检查行动通知

为了保证我区造林绿化苗木质量,防止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花卉苗木的调运而在我区传播扩散,现根据《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防5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针对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红棕象甲、松突圆蚧发生猖獗,对我区造林绿化成果造成较为严重破坏的情况,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对苗木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苗木检疫工作,把苗木检疫工作贯穿于造林绿化全过程管理。杜绝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用于造林。

二、规范调运。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齐心协力,确保我区造林绿化取得实效,保障我区林业生态安全。区工商、公路、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必要时须协助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检疫封锁工作。苗木调入单位在苗木调入之后要及时向森防检疫机构报告,以便森防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防止有害生物在当地传播蔓延。

三、严格执法。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

1、对调入我区的造林绿化苗木进行严格查验。核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件,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的苗木进行补检,收取检疫费。对补检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对其处以5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可能携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复检。检查苗木、包装物、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辅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复检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在我区进行造林绿化,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加强造林苗木跟踪检查。要做好对新植林地和公路两翼、城市园林、工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园区的新植绿化树木的跟踪检疫检查,发现疫情及时除害处理,严格控制其蔓延传播;对违反检疫规定栽植或由于森检机构只开证不检疫引起疫情扩散的,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其单位领导责任。

4、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检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