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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育评估制度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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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育评估制度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政办[]15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政教督〔〕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建立持续长效、自我完善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机制,推进区域学校均衡可持续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我市港口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二、督导评估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履行领导职责、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发展性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综合性督导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乡镇自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市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客观、真实的自我评价,认真总结本年度教育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成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于每年度12月底之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及时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和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县级评估。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县(区)政府(管委会)督导室(组),在乡镇自评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人员进行督导评估。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深入有关村居(社区)、学校实地了解查访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县级评估应在下一年度3月份之前完成,有关督导评估意见(通报)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市级抽查

市级督导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县(区、管委会)每年抽查若干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督导评估标准及计分办法》设置总分为100分,评估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等级,80分及以上为良好等级,6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达到优等级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乡镇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资格。

六、组织领导

对乡镇(街道)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市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督导室(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县(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检查和指导,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研究督导评估标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