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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地产开发经营监查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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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地产开发经营监查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通知(政办发明电[]64号)要求,将对全区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本次检查总的要求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具体检查中要注重做好“三个结合”:

(一)要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坚决遏制部分房价过快上涨工作相结合。

(二)要与围绕“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增加住房地效供给相结合;

(三)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和建设部门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相结合。

二、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重点检查取得土地使用权仍未开工建设和目前在建在售的开发项目及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重点查处: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告知买受人的;商品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

(三)检查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预(销)售的商品房的;以排号、订购、交付定(订)金、VIP等方式变相预售的;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预(销)售信息的;通过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购房的;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的;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委托未按规定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以及在销售中价格欺诈、哄抬房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四)检查房地产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广告主未按规定对的广告内容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房地产销售广告,或盗用其他项目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的;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广告承诺与实际出现不符的;广告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以及房地产销售中违法合同、不平等合同侵害消费权益等行为;

(五)《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止涨的通知》(国发[]10号)中要求金融、税务管理部门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和纳税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各自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检和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时间:

1、房地产企业自查时间:月15日-18日。

2、区检查组检查时间:月19日-23日。

3、迎接市、省检查时间:月24日-6月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组,人员名单如下:

(二)建立工作机制。参加区检查组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落实;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约谈并提出警告,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对个别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