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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市劳动模范的通知》(政综〔〕115号)精神,我市将在年国庆节前夕召开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这次市政府分配我区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名额12名,为做好市劳动模范人选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自年以来,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区部队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的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评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劳动者、建设者: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在提升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勤劳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流通服务、计划生育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表彰奖励
对经批准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表彰,颁发“市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根据市政府分配的推荐评选名额和我区的实际,以乡镇和有关部门为主推荐评选,区直各主管局可向有关乡镇推荐本行业的优人选名单,以项目一线人员为主。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分配的候选人名额,认真组织推荐,务必于8月10日前将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一式25份)及评选材料报区评模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推荐)。经审核后提交区评模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社会建设第一线,既要推荐评选改革创新发展有突出贡献者,也要推荐评选在平凡岗位上一贯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推荐人选名单确定后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区)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具体评选办法由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