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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条例》等为依据,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对于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9月底为集中清理整顿,之后区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加强日常跟踪督查。
三、工作安排
(一)取缔非法民办幼儿园。区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排查登记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对非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组织相关部门清理整治,坚决予以取缔。各乡镇要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停办、取缔的幼儿园名单,并认真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查封取缔后的幼儿园,各中心小学要根据需分流安置的幼儿数、幼儿家庭住址和家长意愿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就近分流安置到公办幼儿园或仍有班额空间的合格民办园,确保分流的每一个幼儿都能接受教育。
(二)整顿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区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及时沟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整顿内容是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以及幼儿园周边环境等情况。对已审批的幼儿园存在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1)教育部门要加强保育教育的指导,严格控制各幼儿园招生规模,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幼儿人数,对超过核定办学规模的幼儿园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2)卫生部门要做好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学期必须对幼儿园卫生防疫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各幼儿园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必须取得卫生检查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教育部门不予年检。对食品、食堂卫生不合格、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交警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接送车辆安全情况监督管理,每天对学生上、放学期间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接送幼儿的车辆予以从严从重严厉打击,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
(4)公安部门要为清理整顿工作保驾护航,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给予严厉打击。
(5)消防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民办幼儿园,能整改的责令其整改,不能整改予以查封停止使用。
(6)各乡镇、建设和安监等部门对园舍建设不符合的安全标准规定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封闭。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注重协调。区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立即对全区民办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检查。教育、卫生、消防、建设、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在集中清理整顿期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平时检查情况要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作为民办幼儿园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育部门要创新年检方式,注重过程管理,在对各民办幼儿园年检前应向相关部门汇总日常检查和管理情况,酝酿出台部门年度量化评分细则,不断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若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采取“一票否决”制,停止办学,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或一年内被责令停办累计两次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民办幼儿园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发函告知区教育局。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
(2)校车超载的;
(3)发现集体食物中毒的;
(4)校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校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6)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清理整顿幼儿园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此,各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中心小学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周密组织,精心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区幼教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