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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退役士官安置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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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退役士官安置通知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年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视。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于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将今年的安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

今年继续实行“按属地分配、适度调剂、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倡自谋职业、实行经济补偿安置办法。年度的安置工作在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士兵、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其他城镇退役士兵统一实行货币安置。

二、安置范围。

转业士官安置在乡镇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荣立二等功的安置在区直部门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

三、经济补偿。

大力提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城镇退役士兵(2年)的,每人按2.1万元;城镇退役士兵(4-8年)的,每人按2.5万元;残疾军人的,每人按2.5万元;转业士官的,每人按3.5万元。退伍军人及转业士官待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20元标准给予发放。

四、奖惩机制。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年底内安置不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发[]23号文件要求,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给安置对象发放生活费,拒不执行的,由区财政局从各单位的事业经费中划拨。

为保证我区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落实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现将安置任务(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尽快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