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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渔业安全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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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渔业安全监管通知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是落实责任、搞好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3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政〔〕9号)等的规定,落实我区镇、村渔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现就加强渔业生产安全日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统一部署,同步落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和乡镇、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围绕控制指标的要求,落实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地的渔业生产实际,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切实将渔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村、辖区的所有渔船船主和网箱业主,形成区、镇、村和生产业主的四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明确镇、村日常监管责任人的渔业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村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辖区内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将渔业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主干、包组村干部(各镇、村渔业安全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分片区、港口、沃口、岸段名单见附件),做到全面监管、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落实。各乡镇、村及相关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人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履行相应日常管理职责。

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组人员主要职责:

1、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警示教育大会和座谈会,以具体案例教育和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安全意识;进村入户上船开展面对面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现场咨询、安全宣传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活动和织组收看渔业安全宣传警示片,努力扩大宣传教育面;在重点渔港、码头、岸段制作安装安全警示牌,刷写固定标语,悬挂安全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广播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开展职务船员培训教育,督促辖区渔船职务船员配齐配足。

2、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制度。签订年度镇与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各村签订村与生产经营业主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和接受安全检查,督促渔船配齐救生、安全、一键通等应急通讯终端、AIS终端并检查保证其开机使用;督促渔船主落实编组生产、自救互救、渔船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3、加强渔业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渔港、沃口、岸段巡查工作制度,大力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对进出港(沃)口的渔船登临检查,检查渔船标识,渔船证书、船员配备及证件,安全设备配置及状态等情况,严禁渔船超抗风力等级、非法载客载货、携带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出海生产;严禁“三无”、“老旧”、高危作业渔船或辅助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出海。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要禁止其离港,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并上报渔业、边防等有关部门查处,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100%,并建立完善相关巡查记录。

4、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和值守巡查。气象预报8级以上风力、浓雾、大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台风、大风、大浪、浓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要求发送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并立即组织开展辖区渔港、沃口和岸段安全巡查,坚决制止渔船擅自出海生产。

5、认真做好节假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值守。元旦、春节、中秋、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两会”期间,要组织开展辖区渡口、港口、沃口等值守检查,劝阻和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严禁带安全隐患渔船出海生产。

6、积极做好渔业防汛工作。接到大风或台风等撤离警报,要立即启动预案,密切注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通知并组织辖区渔船及时进港和渔排工作人员撤离上岸,在全部撤离到位后要加强24小时巡查,严禁在警报解除之前渔船擅自出海和渔排人员返流。

7、加强渔船建造的源头管理。对辖区各渔船修造厂、点加强巡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建造渔船,对沙滩船厂、无证船厂(点)等非法建造点组织工商、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8、其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辖区安全事故应急、防台等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村主干、包组村干部等履行渔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办法》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信息,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认真组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渔船,取消本年度国家有关优惠补贴;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厉处分;对玩忽职守,导致渔船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