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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整治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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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整治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车辆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车辆治超专项行动,综合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治超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和部门联动机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个别路段超限超载严重,非煤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源头监管难度加大,闯站、聚众闹事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加之,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高速公路超限超载分流绕行车辆剧增,给国省道治超增加了新的压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8号)、《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车辆治超工作作为交通领域“打非治违”的重点,认真总结以往治超工作经验,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切实加大源头治超工作力度

1、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信、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2、严把车辆改装关。各级工部门要会同质监、发改、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3、严把车辆检验关。各级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违规车辆,要限期予以纠正。

5、严把车辆装载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国土、工信、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全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力争源头装载企业有效监管率达到95%以上。各县区政府要通过保证金制度、合法装载责任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等形式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巡查监管,大力推行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运政人员派驻制度,在货运装载源头密集的路段节点位置,可设置临时源头监管性质的超限检测站,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路面执法联动协作

1、加强路警联动。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在治超检测站设立警务室,落实不少于2名公安人员进驻治超站,维护治超检测秩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流动检测等工作。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加强区域联动。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调节、干线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流动检测车机动灵活特点,依托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加强流动稽查,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全路网的布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县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3、加强路政运政联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一超四究”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实施倒查,追究货运企业、驾驶员、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加强治超信息联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四、进一步完善车辆治超基础设施

1、坚持“群专结合、以堵为主”,加强对各类矿山集中区、砂石料场等重载车辆往复行驶的路段管控,在重点路段入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等限制性设施,把超限超载车辆堵截在农村公路之外。

2、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定期开展养管桥梁排查工作,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设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水务部门要加强桥梁上下游河床保护,坚决杜绝在公路特大、大、中小型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至3000米范围内采砂,保护桥梁基础安全。严格落实大件监护车辆辖区内“一站式”全程监护制度,杜绝只收费、不监护现象,杜绝非法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安全。

五、层层夯实治超工作责任

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治超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治超工作整体合力。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超工作成效和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客货运站场建设相挂钩,根据工作成效予以倾斜或限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治超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完善治超联席会制度。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工作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完善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包括治超站点及源头治超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责任追究。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整合运用现有治超法规规章资源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引入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加大治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4、规范执法行为。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对重点地区和路段加强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治超工作秩序。

5、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建立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给予负责任的处理和答复。要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争取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把治超工作从行业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