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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防空地下室建设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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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防空地下室建设通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省<人民防空法>办法》,不断加大防空地下室建设力度,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漏建防空地下室和漏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当今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是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和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手段,是《人民防空法》的明确要求。在当前国家统一大业和发展安全面临诸多挑战和潜在威胁的情况下,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是对人民、对未来负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为其正常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执法活动创造条件。

二、履行义务,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各类居民小区、省级开发区、单位规划区、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安居工程等)都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情况特殊,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依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标准、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条件,目前按照价费〔〕206号文件执行,待新的《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以后,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以外需要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减免。凡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没有建设的,除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之外,人防部门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酌情处以罚款;对不愿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又拒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防经费的补充,由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用、调控、挪用、借用和截留。

三、密切配合,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管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先查验人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要把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凡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没有建设计划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加强管理,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或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人防专业设计资格证书。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必须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发给《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批批准通知书》。防空地下室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开展质量认定,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等级证书》。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的档案资料移交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存档,不得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