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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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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

为了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理顺市乡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财政体制调整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综合预算管理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及乡镇事业发展需要将全市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型区别对待。工业园区(多祥)为一类,其他乡镇和为二类,为三类。经济开发区继续执行政发()1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本轮财政体制采取“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实行收支挂钩,分类区别对待,一定三年不变”,具体结算办法:

(一)一类地区。财政收入超基数市级部分全额返还,返还收入主要用于:

1、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

2、基础设施建设。

(二)二类地区。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按分税制口径实行市乡结算。范围内取得的财政收入划分为乡镇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省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央收入。

1、乡镇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12%、营业税5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15%、城镇土地使用税70%、城维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2、乡镇财政上划市级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5%、营业税20%、个人所得税10%;城镇土地使用税30%;

3、乡镇财政上划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

4、乡镇财政上划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75%,消费税100%、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

(三)三类地区。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比照市直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适当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财政收入基数、支出基数、转移支付的确定

(一)财政收入基数。财政收入基数以—年乡镇完成实绩平均数确定;

(二)财政支出基数。财政支出基数按市核定的统一标准测算;

(三)转移支付。继续执行市对乡镇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村级支出补助。

四、其他规定

(一)实行财政收支挂钩。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大于体制支出基数的部分作为包干上交基数,收入基数小于体制支出基数部分作为定额补贴基数。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间,对乡镇收入完成情况分年度、分税种进行结算。超收入基数部分按体制规定结算,短收入基数部分等额扣减体制支出基数。

(二)两税全额返还。乡镇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扣除税务手续费后全额返还给乡镇,作为乡镇机动财力。

(三)从年起乡镇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上缴的工商税收计算乡镇任务,市级留成部分扣除土地等成本后的80%返还乡镇。

(四)在体制执行期间,中央对新增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市财政根据转移支付政策,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乡镇的转移支付。

(五)对防洪、抢险、抗旱、救灾等自然灾害性支出,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六)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分配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分配并办理年终结算。

(七)乡镇社区管理支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实行市级列支、乡镇核算管理;民政优抚、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支出、新农村建设支出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办法。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协助税务部门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新增债务,要重点保证工资发放,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保证乡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二)各项财政资金缴拨。乡镇财政收入全额划解市金库,支出由市财政根据支出基数按月拨付、年终市乡两级严格按本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结算。

(三)本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年度起试行,如遇国家财政政策发生变化,乡镇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