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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发〔〕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安全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后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基建、技改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等,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提足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矿井“六大系统”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四)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每月初由矿长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必须与相邻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赋予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办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须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作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规范生产行为。
(一)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和井下作业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煤矿领导,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备案。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时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强化井下劳动定员工作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3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40人,6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0人,9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0人。
(二)强化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有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装置;采煤工作面实行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现局部通风机通风;每10天组织一次全矿井测风。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坚持实行巡检和跟班检查,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每月10日前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瓦斯监控系统要运行可靠,传感器数量、种类、设置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9万吨及以上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8台;6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8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6台。井下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必须配备1台电子报警瓦检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三)强化矿井采掘和顶板管理。2012年底前,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采煤机或截煤机,同时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工艺,使用扒矸机、电动装岩机装矸,采用锚网喷等支护方式。
(四)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矿井主斜井运输必须使用主提升绞车,禁止使用调度绞车。斜井运输必须设置“一坡三(多)档”装置。2012年底前,垂高超过50米的斜井必须采用吊挂人车等机械运输方式运送人员。
(五)强化水害防治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须经煤监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确需修改设计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检查形式,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与行业管理,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审查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程序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煤矿炸药、雷管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放炮员、管理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厉打击煤矿企业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或者参与开办煤矿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2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较大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1年,并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发生重大、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由所在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州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可优先批准复工、优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优先推荐评先表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