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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即将全面启动,但近段时间来,我州部分地方乱砍滥伐、乱收滥购、无证运输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将严重影响天保工程二期建设和“生态立州”战略的实施。为认真抓好天保二期项目建设,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全州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天保工程二期建设
国家启动实施天保二期工程,对于巩固一期建设成果和近年来造林绿化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天保二期工程的实施,更加自觉地推动林业转型发展。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天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落实工程建设任务、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工程有序推进。三是要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围绕天保“保”字优先,着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围绕天保“提质增效”,着力加强森林资源培育;要着重抓好森林抚育,针对不同的林种树种和森林类型,科学编制不同的森林经营抚育方案;要严格抚育标准,严格抚育措施,重点完成国有中幼林抚育、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要围绕天保政策支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在全州范围内停止一切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重点工程建设、自然灾害及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按规定采伐。严禁擅自采伐各类生态公益林。严格执行《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林办天〔〕176号),禁止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采伐其他公益林,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禁止私自采挖、运输大树古树。全面贯彻执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全绿字〔〕8号),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乱采滥挖大树和古树行为。对确因基本建设占用征收林地或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移植树木的,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移植,并妥善保护、科学移植、确保成活。
(三)进一步规范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加强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监管,严禁借人工商品林采伐名义,采伐各类公益林、天然林。严禁采伐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沿线两旁可视范围内的林木。
(四)严格实行木材经营加工总量控制和准入管理。各县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木材消耗总量必须控制在当地“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各县市要对现有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引导和整合,不断提高木材加工产品科技附加值、规模效益和木材综合利用率。全州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年木材消耗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加工企业,乡镇便民的小型来料木材加工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得超过4家。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深加工需要,可以通过整合现有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等方式,新建年木材消耗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区域性木材加工企业,但必须经过科学的资源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依法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要强化对经营(加工)的木材来源合法性和木材进销台账的监管。对无合法来源的木材,要坚决查处;对超出许可证规定木材经营量(木材用量)的,要视同无证经营(加工)予以查处;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对无证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行为的打击。各县市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开展以打击乱砍滥伐、乱收滥购、无证经营、无证加工、无证运输木材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所有木材经营、加工业,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加工、运输)木材以及经营(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木材等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长期无证经营(加工)或者虽然持证但大量收购、加工无合法来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取缔其木材经营(加工)资格,给予坚决打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行为,彻底斩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确保全州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得到根本性扭转。
(二)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在林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打招呼,干扰影响林政执法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从严审批、加强监管、强化打击等措施,结合法制宣传和教育,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进一步规范全州林木采伐(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行为,确保全州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四、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政办发〔〕3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利用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资源监管不力,发生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近期,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