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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发〔〕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将劳动者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劳动者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者因其过错致使施工企业侵占、挪用劳动者工资款项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施工企业不能清偿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二、切实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花名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入职(进场)时间、离职(离场)时间等内容。劳动者花名册一式两份,施工企业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社保费缴纳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内容。工资支付表由施工企业留存备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等进行限制。
四、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确保工资支付保证金落实到位。凡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任。
项目办理批准开工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规定计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在施工现场张贴《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工资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施工企业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解决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推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州级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部门职责如下:
州人社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查处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协调处理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州发改委: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州公安局:依法协助处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州监察局: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职责;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州司法局: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公证机构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
州财政局: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保障劳动者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州国土资源局: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售出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金。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分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中,配合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恩施银监分局:督促商业银行加大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力度,加强清欠的金融服务工作。
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和州铁路办、高速公路办: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监督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总承包企业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责任;督促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州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追究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州工商局: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州铁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铁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信访局:接待来信来访,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州总工会: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将工资支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违法情况通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每季度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之间也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按季度互相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重大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因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因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州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将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各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通报。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移动、联通、电信)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5日之前,下同)将各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情况和工程开工情况反聩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季度将处理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情况通报给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招投标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等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