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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施放气球渲染庆典气氛、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不断增多,因非法施放气球造成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脱飘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航空飞行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本通知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气球施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备,提高应急处置反应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气球施放单位必须具有宜昌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凡需在我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施放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行政审批“窗口”申报(施放无人驾驶自由飞艇或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办理审批手续),由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施放气球单位施放,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未经市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施放气球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值守的规定,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非正常运行等事故,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向市气象、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对违反气球施放规定导致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航空飞行安全等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协作,完善机制。市气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施放气球活动。市气象、公安、安监、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将施放气球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要针对气球施放过程中审批、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各个环节,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联合检查机制,确保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出现空白。市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演艺行业的管理,督促从事施放气球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及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