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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1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30号)和《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林计[]17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㈠总体目标
全面启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用两年时间,改善全市三个国有林场128户职工居住条件。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职工意愿。
3、坚持与国有林场改革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相结合。
4、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二、认真核定改造对象和范围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和范围是国有林场职工(含离休职工)居住的:泥草房、木板房、石坯房、土坯房、板加泥、干打垒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各林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核实职工身份和住房情况,严格界定改造对象。
三、精心把握运作程序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安排,从项目选址、工程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入手,精心把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运作程序,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通过检查验收。
四、着力强化政策措施
㈠合理选择户型面积。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并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功能设施。各林场要结合本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参照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㈡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财政配套1万元/户。各国有林场及职工也要尽最大努力自筹资金,对职工个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优惠贷款。
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林计[]17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㈣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给,并确保优先安排。严禁将已供应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在国有林场范围内新建住房增加建设用地的,要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将原危旧房拆除后及时植树造林,置换所占用的林地。
㈤落实职工住房产权。林业部门要与住房保障、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职工住房产权改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积极争取房屋登记部门给予登记。
㈥积极尝试制度创新。对国有林场住房困难职工中,自筹能力不足的、不愿新建住房的孤寡老人、暂时无自筹能力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等群体,国有林场可依据政策规定,通过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㈠组建工作专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林业、发改、建设、财政、国土、住房保障、规划、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㈡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各林场开展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编制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实施、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招(投)标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下达、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税收减免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和配合。
㈢保证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得简化和越权审批。要加强施工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设计方案,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同时,新建住宅小区或分散建房,要突出林业特色,与林区环境相协调,与国有林场开展森林旅游项目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后,林场面貌有较大改观。
㈣加强监督检查。林业部门要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信息月报制度,从今年8月起,按月收集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同时,加强对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对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㈤做好宣传发动。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向广大林场干部职工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将国家、省对支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政策及时公布,提高政策透明度,调动林场职工建房积极性,为国有林场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