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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机制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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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机制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政办发[]5号)要求,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的提议,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反馈情况。

㈡建立信息通报、举报受理、抄告、案件移送制度。

1、信息通报制度。是指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举报受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当受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3、抄告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4、案件移送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职责分工

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㈢公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撒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㈣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会计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㈦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㈧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㈨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检疫诊疗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商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活动。

(十四)文化体育旅游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卫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生产经营活动;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许可事项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宝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通信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三、相关要求

㈠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㈢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曝光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