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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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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监管通知

农村个人建房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村民建设设计合理、经济适用、富有特色的住宅,对于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方针,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理

全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集镇聚集,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各乡镇办事处应于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全面编制村庄规划,全市要按照集中连片、少占耕地的原则,分三年编制各村居民点规划,鼓励农民联户兴建多层住宅。居民点规划要根据农村实际,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严格申请条件

(一)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3、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4、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5、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6、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处理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农村村民已有一处宅基地的,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用地;

6、严禁非本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确需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收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完善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持个人户口证明、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向土地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并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张榜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二)勘察定址。当地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管理所)受理申请后要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定址,规划立面、朝向、层数等。

(三)汇总上报。占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由当地国土资源所以村为单位汇总,乡镇办事处审核,批量报市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发放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由各乡镇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当地国土资源所实地丈量放线。

(四)登记确权。个人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要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登记发证。

四、规范收费行为

批准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特制证书20元/证);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房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必须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平衡的,要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加强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村(社区)都应对农民建房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要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党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和基本国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积极探索应对各种新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本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管理控制个人住宅建设的暂行办法》实施;乡镇规划区内农村个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