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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村五保供养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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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村五保供养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五保工作

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配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五保供养政策,鼓励、发动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应当由其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办事处审核,然后将审核确定的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定五保对象,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拒之门外,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女无子,有养子或养女且女儿、养子或养女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不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在做好分散供养工作的同时,大力倡导集中供养,逐步将分散供养对象全部过渡到集中供养,使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三、确定标准,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内容全面落实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民政发[]6号)文件精神,我市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再将资金拨付给各乡镇办事处福利院。从年元月起,五保供养经费采取下述结算办法:以年12月底各乡镇办事处五保供养人数为基准数,供养率(五保供养人数与农业人口数之比)在6‰以下(含6‰下同)的乡镇办事处,五保供养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供养率超过6‰的乡镇办事处,超过部分由市、乡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年12月底以后新增的五保供养对象所需供养经费,市、乡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五保供养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局与乡镇办事处结算。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要保障其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村级组织要经常关心、过问其生活、就医等问题,解决其力所不能及的问题,不得推诿、回避,确保五保供养内容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监管,严格纪律,确保供养经费落到实处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门用于五保户生活,应当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定期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五保户手中,让五保户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