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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政发[]6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年6月1日起在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区(含城区规划控制区内的经济开发区部分、铁路)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0.8元/吨,工业和经营性用水0.9元/吨。
三、征收时间
自年6月1日起征收。
四、收费方式
(一)自来水用户由市供电公司、供水服务站、房地产公司供水所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自备水源使用单位由市水利局代收。
(三)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分别由市供水公司、供水服务站、武铁武汉房地产公司供水所、市水利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征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单位按月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六、特困户的减免政策
对使用自来水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免收污水处理费。
七、其他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原排污费停止征收。对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将依据《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顺利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