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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冷鲜冻肉品流通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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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冷鲜冻肉品流通管理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和肉食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肉品流通和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现就冷鲜(冻)肉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外来冷鲜(冻)肉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政办发[]37号、政办发[]25号和贸物发[]128号及市政府年26号会议纪要精神,所有外来冷鲜(冻)肉品进入城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能准予设立连锁专卖店经营销售。外来冷鲜(冻)肉品的运输、储存、销售不能脱离冷链环节,其运输车辆、储存设施及经营场所须分别经县工商、动检、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经营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二、对外来冷鲜(冻)肉品销售实行申报查验制度

外来冷鲜(冻)肉品进入城区销售之前,经营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动检部门申报查验后,到县屠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向屠管、动检、工商部门提供每批次冷鲜(冻)肉品有效文件及证明:1、肉品来源证明(进货发票);2、肉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3、法定机构检疫合格证明;4、运输车辆消毒证、冷链运输记录及随车业务员或经手人健康证明。经营户应当建立肉品进货、销货台帐,注明肉品产地、数量、日期、金额、经手人、申报查验情况。外来冷鲜(冻)肉品报检后,由动检部门张贴检疫合格标记,并定期对专卖店进行消毒。凡发现来自疫区或有“瘦肉精”及其它病害的生猪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

三、加强对外来冷鲜(冻)肉品销售的税收管理

外来冷鲜(冻)肉品进入城区销售,应按照政办发[]37号文件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市政府年26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外来冷鲜(冻)肉品报检合格后,按每斤冷鲜(冻)肉品交纳税费0.45元,由税务部门委托县屠管办统一代收代缴。

四、加强对冷鲜(冻)肉品的市场联合监管

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好冷鲜(冻)肉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落实冷鲜(冻)肉品有关检验查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经营者质量责任和销售质量承诺制度,遏制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我县市场。商务部门要对外来肉品是否来自正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资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查验所有经营证照是否齐备,搞好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查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动检部门对每批次外来冷鲜(冻)肉品和库存的肉品进行查验和数量登记,不能漏查漏记;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的外来冷鲜(冻)肉品特别是库存冷鲜(冻)肉品要进行跟踪监管,严禁未通过动检部门查验的冷鲜(冻)肉品和超越专卖经营范围的肉品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肉品上市销售;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冷藏设施及温度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强冷鲜(冻)肉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肉品质量进行抽检,对质量不合格的,要实行退市、召回销毁。凡发现货证不符、证照不全、脱离冷链环节、销售质次或变质冷鲜(冻)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予以严肃查处。如因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肉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市场稳定和造成其它矛盾纠纷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鱼岳城区外埠冷冻猪肉流通管理的通知》(政发[]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