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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政办发[]6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信息的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招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拟订,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审的公告或邀请书,必须加盖招标人印章。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在报审投标邀请书的同时,招标人需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邀投标人的名单以及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印章)备案。
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由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在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统一。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同时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告。使用其他媒体同时公告的,公告内容应与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二、关于招标机构的选择
招标人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招标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涉及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的,应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招标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关于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即有限数量制,下同)审查。资格预审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1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按评审排序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四、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规定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2、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3、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4、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前,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对外发放。提交备案的文件,必须是招标人、招标机构加盖印章的正本,并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审查通过意见。
(二)区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依法依规、合理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或称拦标价、最高限价等,下同)或成本价,由招标人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非区审计部门审计对象但涉及国有资金的或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依规编制的合理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用于评标的工程预算造价或成本价不得对外公布。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市场行情为招投标提供指导性价格,作为区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关审计的依据。
(三)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四)所有进入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五)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底竞标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不设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评标价格最低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六)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出现法定淘汰情形的,招标人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说明淘汰原因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自定标之日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期限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通过招标网或其它途径公示。特殊情况下,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公示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中标通知书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项目在合同订立后(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额或工程量的,增加幅度不超过10%的,由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批准;增加幅度超过10%的,由区长批准。严禁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工程量或投资额。工程建设项目在决算时,必须经过区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的80%。
(八)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编制不合法和显失公平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