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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资源网上交易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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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资源网上交易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网上交易系统的意义

网上交易系统是为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整合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和各个工作环节,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网上监管的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基础数据资源库(网员库、专家库、商品库、标书库等)、交易业务系统、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交易场所管理、视频监控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等部分组成。

建立网上交易系统是我市实现“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创新监管方式、防治围标串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发运用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系统高效规范运行。

二、纳入网上交易的范围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办发〔〕60号)等有关规定及系统的建设情况,首期将下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纳入网上交易系统运行(其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待系统具备相应交易功能后再逐步纳入)。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分包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国土整理、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协议供货项目,由部门自行在该系统中以网上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产权交易项目。国有、集体产权或股权转让项目;特种行业经营权、路权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等项目。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和资产处置项目。中省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四)中介机构选聘。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拍卖、招标等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遴选。

三、网上交易方式方法

网上交易系统将于年11月开始正式运行,届时所有纳入网上交易范围项目的申报、信息、文件备案、投标、开标、评标等均在网上进行。投标人和供应商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各相关部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专用平台实施监管。网上交易的工作规程原则上按现有运行管理规程办理。网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项目的具体工作规程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府办发〔〕60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网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抓好系统运行管理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系统内运作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过程综合监督管理;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国土资源局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系统内运作的本行业招投标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对系统内运作的政府采购项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要制定系统运行的办事指南及保障制度,组织开展操作技能培训。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网上招标信息、发放招标文件、集中保管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公示中标(成交)结果、上报交易统计数据以及交换相关数据等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细化任务,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明确具体科室和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文件的备案(审核)等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视为超时默认。市招投标管理局要不断研究完善系统监管制度和机制,确保系统高效、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