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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粮食储备计划
根据国家“产区要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销区要按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粮食消费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省政府下达我县地方粮食储备任务为500万公斤,品种为中、晚籼稻。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储备粮由被委托企业从本县农户手中直接收购为主,入库成本价以当年新粮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一)承储地点。本着交通便利、设施良好、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国家粮食储备库为我县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二)入库时间。对企业收购的粮食,县政府每年12月底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地方储备粮的验收评审,并锁定到指定仓库。
(三)承储要求。坚持定点、定仓、定责任的“三定”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地方储备粮的动用和轮换
(一)全县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县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认为需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动用地方储备粮必须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
(四)地方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县粮食局及承储企业要制定轮换管理办法,每年按县级储备粮规模1/3的比例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3年全部轮换一次,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四、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发行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实行监督,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地方储备粮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费用补贴标准按中央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即每年每公斤0.08元;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公斤0.08元,按照规定滚动轮换数量和年限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以及地方储备粮在轮换和动用时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据实核定,一并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并直接从农发行的专户中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三)对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食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劣充优的;擅自串换品种、架空轮换、变更储存地点的;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和非正常损失损耗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清偿债务的;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除取消有关企业地方储备粮的承储资格外,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