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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校车交通安全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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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校车交通安全的通知

为保障学生及幼儿的交通安全,根据省、市关于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年上半年开始,凡沿国、省道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必须组织合法合规车辆接送学生及幼儿上、下学;同时,积极鼓励非国、省道沿线学校及幼儿园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组织合法合规车辆接送学生及幼儿上、下学。学校及幼儿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校车,既可由校(园)方添置专用校车,也可市场运作租借社会车辆。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学校及幼儿园为学生及幼儿提供专用校车服务,鼓励学校及幼儿园多渠道、多形式筹资添置专用校车,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添置专用校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购校车由县财政对购车单位按每一个乘车座位补贴1500元的标准给予购车补助。专用校车在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经营服务性质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三、学校及幼儿园要严格加强学生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让其形成拒绝搭乘违法违规车辆的自觉意识。每学期初,学校及幼儿园必须组织学生及幼儿填报乘车申请表;家、校(园)、车三方签订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家长、学生及幼儿、车主各方责任;对不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学校及幼儿园要与家长专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要求家长切实担负起学生及幼儿的交通安全责任。

四、校车服务要让利于学生及幼儿,确保乘校车价格低于同类客运价格,学生及幼儿乘车费用开学时一次性缴纳。对就读于小学和初中阶段的生活困难的乘校车学生,由学校适当给予乘车补贴。县财政对学校学生全部按本通知要求落实了校车接送的公办初中、小学,按学校学生总数生平1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专款专用。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学生及幼儿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车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校车服务工作的领导。县教育部门要督促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校车服务的各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要强化各学校及幼儿园的主体责任,确保就读学生及幼儿“有安全车坐、坐得起安全车”;要会同县民政部门严格幼儿园资质及办园条件审查,对办园条件、招收幼儿规模及覆盖区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合并、整改、升级或取缔。县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监管,严禁违法违规车辆上路、进校(园)接送学生及幼儿;同时,要依法对专用校车进行监管,严禁专用校车经营其他客运业务。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合理统筹调配运力,解决校车不足的矛盾和问题。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分校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专班、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此项工作。县政府将组建督查专班,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