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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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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通知

一、坚持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建设标准

凡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符合再生资源产业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容、环保、卫生及消防规定,无违法经营记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各类项目具体建设、验收标准如下:

(一)回收站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回收站点符合规划要求,配备有统一标志的流动回收车,从业人员受过相关培训;回收站点安装全市统一设计和编号的标志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各种证件以及指导价格标志牌;办公和堆场分隔明显,堆放区张贴分类标志,物品堆放整齐;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及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留2年以上;不回收《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回收的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分拣中心标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分拣中心应按需配备地磅及运输、起重装卸或物资分拣设备;场内应设办公区和分拣堆码区,堆码区物品应分类堆放且标志明显。

(三)集散交易市场标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综合性市场用地不小于6万平方米,专业性市场用地不小于3万平方米。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市场内经营与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市场按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实行分区管理;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四)加工园区标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经营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年加工处理能力达80万吨以上,并拥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园区厂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园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园内企业及项目在入园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许可,园内企业在投产两年内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经营者持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厂房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拆解车间为封闭车间且地面防渗漏;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操作工人培训上岗;建立有完整的汽车拆解档案和数据库,且保存期限3年以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建设,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其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场内设置查验区、评估区、展示区、交易大厅、停车场等设施,其中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具备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交易手续办理说明等设置清晰,配备有车辆信息查询、电子排队叫号、待售车辆相关信息等设施;建立有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及企业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商户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经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

(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标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场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场内布局规划合理,按旧货大类实行分区经营管理;各类标志齐全,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明晰;场内清洁卫生,消防设施、通讯信息设施、金融服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齐全完好;市场的商品质量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旧货经营者管理制度健全。

(八)信息平台标准。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再生网点、市场、商品、文档、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数据库及标准地址编码库等全系列信息数据库,能够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展示、站点定位、在线回收、电话号码定位、商品及商户管理、资源调度及网上交易、政策与行业动态信息、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信息平台系统应当具有良好的易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配备可提供良好用户体验的硬件系统。

二、明确再生资源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每个站点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验收合格的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经营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验收合格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项目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再生资源企业原料收集、运输、存放提供便利。统一标志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进社区服务,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应当准予特别通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收取通行费用。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市商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行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建设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建设范畴,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规范再生资源产业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申报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者或其他建设实施主体,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按要求提供准确、真实的申报资料经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供销社办公)组织审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后,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交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市供销社应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再生资源项目建设计划和财政支持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核实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