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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乘车安全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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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乘车安全通知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实施问责,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各区要结合实际,以“不发生无行驶证、无号牌等证(照)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因超载、超速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因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外出教育活动乘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为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中小学生(幼儿)各类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检查指导,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对影响安全乘车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督查,把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不间断地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乘车管理督查工作。对照《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暗访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逐条督促整改;对多次反复出现的问题,要开展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二)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违法违规运营行为集中整治。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采取以路面查处、学校周边查处、守点守线查处等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管理,突出加大对偏远地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的管理力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加强对广大师生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广大师生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驾驶员开展以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员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每年春、秋季开学前,要以校(园)为单位,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讲解文明过马路、文明行车、文明乘车等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每个中小学生(幼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坚持校车“户籍化”管理。对符合校车条件、但未申报办证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要督促其尽快按照《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办证;对不符合校车条件但仍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要予以严厉打击。坚持实行签订安全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员跟车、校车日志、乘车安全管理、中小学生(幼儿)定点定时上下车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的时间、线路运行。

三、突出重点,着力消除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问题。全面取缔无证车、超载车和农用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重点查处无证驾驶、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要通过增加车辆、增开营运线路、有条件的区开通中小学生(幼儿)接送专车等办法,解决好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问题。同时,针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的中小学生(幼儿),可在成本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乘车票价。鼓励达到校车安全条件的营运车辆,在约定时段从事农村中小学生(幼儿)接送,从源头上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幼儿)的接送车辆。

(二)着力解决城区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问题。针对中小学生(幼儿)这一特殊群体,要进一步研究对策,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方便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公交车。要加强运营中小学生(幼儿)公交车辆资质审核,确保行车安全。

(三)着力防范春游、秋游和各类集体活动乘车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出游,必须事先加强安全教育,并制订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有学校(幼儿园)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承载中小学生(幼儿)出游的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与出行线路相符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出游,严禁车辆在出游途中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幼儿园)在组织中小学生(幼儿)外出活动时,应当事先与具有三级以上经营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签订包车运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有关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四)着力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要对全市所有校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暗访,严厉查处超载、使用故障车、聘用无证(照)人员驾驶校车等问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必须有教师或者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幼儿),严格杜绝超载现象。

四、明确职责,形成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工作合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全面协调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有关规章制度。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校(园)长负责制。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对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地方课程。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生(幼儿)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中小学生(幼儿)乘车方案。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等行为。继续坚持“一校一警”制度,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路口维持交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城市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积极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运力调配工作,合理安排线路,增开车辆或者增加班次,解决中小学生(幼儿)接送问题。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校车安全和校车服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校车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严禁其使用农用拖拉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教育布局现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