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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保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狂犬病、猪II型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得到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免疫注射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5%以上。城镇犬只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农村犬只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85%以上。严格动物检疫管理,动物产地检疫、生猪屠宰检疫率达100%。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础免疫。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农村散养户实行春、秋集中免疫,规模养殖场按照免疫程序免疫。继续坚持“五统一、五不漏”(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免疫质量要求,避免出现免疫死角和空白,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各地要认真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备、调运、保管和领发登记、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免疫操作规范、程序严格、档案健全、记录详实。
(二)加强预防消毒。对规模养殖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定点屠场业主要按照动物防疫制度进行指导和督促,全面落实防疫消毒制度。特别要在春、秋两次集中防疫期间对畜禽圈舍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确保消毒面达到100%。
(三)加强疫情监测。动物疫情监测要坚持重点监测与全面监测、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健全应急队伍,搞好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地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坚决把疫情控制在苗头上、消灭在疫点上。二要制定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方案。摸清优先防治病种基础信息,科学制定本地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方案,落实专业人员增加监测范围、数量和频次,重点强化对种畜禽场、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地区的疫情监测,确保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要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坚持定期巡查和疫情核查,确保动物疫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四要加强疫情监测结果分析与运用。要把临床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血清学、病原学监测有机结合,认真分析研究疫情监测结果,科学指导防疫工作。五要加强疫情追踪溯源。对监测出的阳性动物要按规定采取隔离、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及时予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要认真搞好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病来源,准确判断疫病发展趋势,切实把握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权。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6号),不断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努力提高全市动物卫生监管水平。一要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机构要对申报出栏的动物到场、到点实施全面检疫,做到有报必检,确保以乡为单位的产地检疫面达98%以上,规模场检疫达100%。对屠宰的动物,严格实行驻厂(场、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屠宰检疫率达100%。二要加强养殖场、屠宰场动物违禁药品监测。对养殖场、屠宰场动物的违禁药品抽样率必须达到2%以上,防止未经免疫的畜禽和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三要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做好“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自查工作。屠宰加工企业要建立自查制度,规范自查记录,为内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驻厂(场)检查人员要按规定比例开展抽检工作,抽检原始记录、企业自查文书和检查报告要实行统一整理装订,保存在驻厂检疫室内,以备后查。四要加强堵疫工作。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切实履行防疫监督检查职责,严防疫情传入传出。要继续加强14个高速公路出入口监控,严防疫区及染疫动物和产品经过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进出。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机构工作,对进出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查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要立即通知和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严防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我市。五要严格异地引种检疫管理。凡从省外引进种用动物,必须逐级上报,经市、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能引进,防止染疫动物和疫区动物进入我市。对引进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确定无疫后方可投入使用。六要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检疫、抗拒检疫、无证交易以及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切断疫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五)加强养殖场(户)防疫管理。要按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对已办规模场、养殖小区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明确养殖场(户)的防疫主体,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和健全重大动物强制免疫、诊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降低养殖场(户)的养殖风险。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稳定防疫队伍,突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重点,不断提高防疫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兽医从业准入制度,清理整顿动物诊疗场所,扎实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要健全执业兽医管理制度,抓好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培训,促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为动物防疫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兽医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确保基层防疫工作有人抓。
(二)明确责任。动物防疫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市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任务到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全市防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动物防疫经费投入,足额解决免疫反应补偿、疫情监测、疫苗配套经费和应急演练等经费,加强消毒药品、疫苗、消毒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防疫工作。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落实专门人员、专用经费,确保兽医实验室正常运转。
(四)加强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要通报表彰,对组织领导不力、经费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