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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残联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摆上工作日程,认真落实理事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及相关办证人员要熟悉办证核发程序及标准,严格办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核发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残联要统筹安排、精心运作,将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指标,从残疾人证核发率、政策执行情况、办证事务公开情况、残疾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残疾人证核发工作有序进展。
二、采取措施,提高效率,确保办证核发进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办证进度缓慢等问题,各区市县残联要从多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努力提高核发率。
一是结合“两个体系”建设,加大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制定、完善、落实力度。残疾人证是残疾人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也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要进一步加大各项优惠政策制定、落实的力度,确保持证残疾人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生活救助、康复、教育、就业、税收、托养、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照顾,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调动残疾人的办证积极性。
二是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方面加大对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制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渠道泛宣传,使残疾人优惠政策家喻户晓;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舆论引导,针对部分残疾人及家属中对残疾问题存在的传统偏见,开展新文明观、新残疾人观的教育,提高对残疾人证重要作用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要建立、完善下乡进村巡回办证制度。区市县残联要坚持日常办理和集中办理相结合,加强与定点医院的协调力度,定期组织办证人员和评定医师下乡(镇、街道)进村(社区)特别是到偏远地区巡回办证,做到上门服务。要从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切实保证下乡进村巡回办证工作,最大限度为残疾人办证提供方便。
四是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残疾人组织和专职委员的作用,采取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办证进行奖励和补贴的办法,调动基层残疾人组织和专职委员的积极性,通过专职委员调查掌握上报办证需求,开展代办代领残疾人证等服务,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降低残疾人的负担。要坚持办证事务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政策、办证人员及电话、服务时间和办结时限、监督电话“六公开”,确保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公开透明。
三、规范管理,严格标准,确保办证核发无误
各区市县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中国残联《关于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过程中残疾评定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残疾人证核发工作。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残疾检测定点医院、主检医师应严格掌握鉴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各区市县要将确定的残疾检测定点医院告之(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定期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残疾检测标准及办证核发情况。
对不符合《中国残疾人适用评定标准》的申领人,在申领、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向残疾人收取办证工本费、办证事务费和其他搭车乱收费的情况。残疾人按照要求附交照片后,不得再要求残疾人统一采集照片,收取照片采集费;对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要简化办证程序,直接评定残疾类别等级,不得收取残疾评定费用。
四、遗失补办、严格程序,确保审核换证效果
1、残疾人证丢失,由持证人自行在市级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持乡镇残联出具的证明和报纸上的挂失声明到原发证的残联补办残疾人证。
2、残疾人证损坏,持乡镇残联证明和旧证,到原办证残联换发新证。
3、本市跨区市县迁移户口,持迁入地残联证明和迁出区市县残疾人档案,到迁入辖区残联,经审核换发新证。外市迁入的残疾人,按办证程序,重新办理残疾人证。
4、持证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等,到乡镇办理注销手续,由区市县残联收回残疾人证,交市残联注销。
5、补发、换证、注销等不得收取残疾人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