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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务用车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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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务用车监管通知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联办”)统一核定,统一下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单位编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减。若单位撤销,其车辆编制即自动收回;对于无车辆编制的单位,一律不予添置、购置公务用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无编单位的现有车辆,采取由本单位自行消化的办法,实行自然淘汰;对于超编车辆和更换的旧车,一律移交由区国资中心统一处置;捐赠车辆、上级主管部门配置的公务用车,统一纳入全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和南委办〔〕9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公务用车采购实行总价包(包括购置附加费等费用)干的办法。区级领导机关配备公务用车轿车价格标准为20万元以内;区级部门配备公务用车轿车价格标准为15万元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需配备越野车辆的,车辆申购单位必须专项申请,说明原因和用途,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把握购置标准,购置越野车原则上只能超相应级别配备的公务用车轿车标准的三分之一。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可申请更换。

三、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凡需配置(新购、更换)公务用车,由单位向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编制、现有车辆状况、申购原因、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区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车联办”书面通知申购单位,申购单位凭“通知”到“车联办”领取“购车审批表”,再按程序审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和购车。车辆新购一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凡不按程序实施的车辆采购,区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四、严格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全区公务用车购买、运转经费采取“年初汇总预算、财政统一安排、资金专项使用”的原则,区财政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标准、年初购车计划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经费,对无编制和临时编制的公务用车一律不安排运转经费,其燃料、维修、保险等使用费用由车辆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五、严格公务用车纪律问责

严禁超编、超标配置公务用车,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利用职权长期借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凡不按要求,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