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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村镇建设计划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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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村镇建设计划的通知

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加快集镇规划编制。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乡镇建设规划的期限应与当地镇(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同步编制,近期、远期应分别按5年、15年考虑,并与历史文化保护、绿地系统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镇规划编制的主体,要加快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尽快进行规划的修编设计、评审和报批工作。各建制镇要在年前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其它乡要在2012年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

(二)做好新村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集中型”、“散居型”、“综合型”新村。“集中型”要体现自然和谐的田园风光;“散居型”要体现乡间别墅特色和汉风蜀韵的北民居特色;“综合型”要体现中心集镇的功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在年8月底前完成“三型”村庄规划编制,区建设局要编制完善农村居民标准图集,提供多种设计户型供村民建房选用。

(三)高标准编制镇村规划。在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布局的科学性、功能的合理性、交通的便捷性、环境的生态性、居住的适宜性、建筑的地域性、文化的传承性七个关键。通过规划引领,切实避免村镇建设布局零乱、风貌不雅、缺乏特色、沿路建设等无序现象,逐步引导镇(乡)建设健康科学发展。村镇规划制定后,由区建设局组织技术评审,邀请市规划和建设局专家参加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一)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开工前,应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的,开工前,应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开工前,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开工前,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三、加大村镇规划监察力度

(一)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违法违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违法违规建房实施直接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无视建房审批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

(二)区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乱占乱建行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三)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越权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追究批准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提升村镇建设规划档次

(一)在重点镇、中心镇规划区内建房,要走综合开发建设之路,积极推行组团式块状建设,引导居民向居住小区集中。在一般建制镇和集镇,要把综合开发建设和联户建房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城镇,应选址在公路一侧进行,严禁夹道建设。新建城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的外缘净距在国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镇)道不少于15米。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控制距离按城镇规划相关规定执行。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在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分散、零星的村庄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拆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群众向居民点集中;对依托原村庄进行扩建或新建的农村居民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和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区建设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四)对已建成的道路狭窄,房屋拥道而建、低矮密布的集镇居民区要逐步实施改造,因地制宜,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打通卡口堵头,实施外观风貌改造。

五、加强农房民居风貌建设

全面推广《区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农民建三层以下、300平方米以内住宅应在该图集中选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省道、铁路沿线及重要节点农房建设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对外墙立面、门窗、檐口、屋顶、屋脊等建筑细部进行相当统一。单体建筑的造型、色彩搭配、色调选择都要有风貌特色定位,要体现汉风蜀韵的北民居特色。区建设局要在规划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