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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一)深入排查整治农村水、旱田排灌等临时性用电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二)加强农村专变用电安全检查和管理,完善专变用电的审批制度。
(三)深入排查整改企业用电设施及在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各企业安全用电。
(四)检查整治农村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农村用电安全。
二、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成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组,由乡镇分管农电工作负责同志为组长,供电所所长、安监站站长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委会主任及农电管理人员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安全用电工作任务,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延伸到村、组、农户及各用电企业,切实抓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杜绝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三、工作职责
电力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供电企业、电力使用者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的通知》(政办〔〕42号)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组要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及农村季节用电的特点,构建农村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二)供电部门要建立安全用电传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开展安全用电集中传普及活动;加大农村安全用电常识的传,提高农民安全用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村触电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供电部门要消除供用电设施警示标识不全、不规范现象,消除配电设施、“三线”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等不安全因素,消除可能造成农村触电事故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大力整治线下违章种植物、违章建房、违章施工、“三线搭挂”、违章用电、临时用电不规范等安全隐患。
(五)乡镇政府、安监办和相关单位要协调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家用电气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潜水泵)等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传指导工作,使农村家用保护器及末级保护器得到普遍安装、使用;对发现没有安装保护装置、严重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阻止,停止供电,督促其整改。
(六)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加大农村配网建设力度,特别是农村低电压现象、低压线路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设施要进行逐步改造;积极利用农网升级工程将农业生产排灌线路设施建设纳入改造的范围。
(七)加强涉农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的源头监管,重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家用保护器、潜水泵等低压电器产品行为,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农村。
(八)加强农田排灌等临时用电设施管理工作,彻底清除不安全用电现象,确保安全用电。定期有计划地检查农民的生产、生活等用电设施,保证在使用材料和安装标准上达到安全用电标准,清理老、旧、破用电设施上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九)加强电力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报修服务工作,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制定设备异常运行处理办法,防止发生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
(十)加强对企业安全用电、高低压动力用户、临时用户用电设施的管理。对双电源用户要签订双电源协议,有发电机等自备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五、工作要求
4月20日前,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组,并制定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农村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生产生活用电与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电力安全运行标准时,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当遇到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进行停电处理,确保安全。各乡镇要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县政府组织供电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安全用电隐患进行了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进行了梳理,并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及整改时限,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隐患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