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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精神病人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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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精神病人监管通知

一、健全组织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综治、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协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以城乡社区(村)为单位,成立由社区(村)干部、社区(责任区)民警、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建立健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预防处置工作机构。

二、加强排查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民政和残联有关人员,适时对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巡查登记,对登记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社区(村)精神病管理治疗。

三、加强日常管理。社区(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对已纳入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随访管理。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并备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跟踪管理。未纳入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加强医疗救治。对已备案且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由辖区政府负责,公安机关配合送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五、加强管控处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管控。特别是在重大敏感时期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处置,制止危害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六、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每年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市综治办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各单位、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市卫生部门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将发现的精神病人纳入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其业务指导;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人员的培训。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必要的经费。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市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七、明确社区(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职责。社区(村)干部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间工作协调,协助紧急处置,帮助病人联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传精神卫生知识。社区(责任区)民警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病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随访和管理。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建立个人档案);对病人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病人紧急医疗处置。监护人负责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一旦发生紧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