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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县城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即: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万元GDP取水量降低到14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到105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非居民计划用水率达到l00%;人均居民生活日用水量控制在140升以内;城市公共设施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水意识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标语及培训教学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工作,传播节水知识与技能,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全体公民自觉珍惜水、节约水和保护水。
(二)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节水
l.建立健全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年内制定出台《县供水管理办法》、《县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县城市建设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同时采取用水量跟踪、不定期抽查和用水量分析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大节水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偷盗水和破坏供水及节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给予惩处。
2.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时,对用水合理性和节水措施配套进行论证。对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3.建立节水管理“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取用水工程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实行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管水制度四到位。供水企业收到接水申请时,对无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或审核不同意的,一律不予受理。
4.完善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年底前,所有取水户必须装表计量。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计量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检定进行严格管理,保证设施完好;逐步推进居民用水总表分装到户,推行“一户一表”改造;对新建学生公寓全部实行用水装表计量,对未进行装表计量的已建学生公寓逐步进行装表改造;对市政、环卫、绿化等用水,逐步推行计量用水。将万元GDP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等指标纳入全县统计指标体系,县、乡镇统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用水量、污水处理率等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
5.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总量控制,把用水定额作为用水计划下达和节水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引导高耗水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对各类学校、宾馆、医院和工业行业,开展定额用水管理。在科学核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加强对用水户的考核,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6.建立节水产品认证与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引导节水产品研发,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使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用水器具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和器具,对已安装和使用的,分期分批实施改造。负责水资源管理、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各个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有利于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采取多种手段,推进节水工作
1.科学规划。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节水型城市建设规划(-2020年)和实施方案,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2.推广先进节水技术。贯彻落实《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大节水技术的开发和科学研究力度,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生产节水、废水资源化和中水回用等技术。
3.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体系和供水计价方式。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依法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和完善居民阶梯式水价,体现合理负担,保证基本需求;加大对非居民用户分类水价和差别定价的调控力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尤其要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实行加价收费;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逐步达到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县发展改革局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低于自来水价格一定比例的原则,出台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
4.拓宽节水项目投资渠道。逐步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节水型城市建设投资体系,鼓励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参与节水设施建设、管理与收益。要建立专项节水资金投入制度(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千分之一以上),有计划地增加与节水型城市建设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型城市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采取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产业化。
5.促进水资源特别是非传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启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和废水资源化,尽快将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道路冲洗、园林绿化、厕所冲洗等项目,大幅度提高城市中水利用率。加大雨水利用规模,选择绿化、公园等适当的地方建设一批集水雨窖、水平沟,充分利用雨水。
6.普及城市居民节水设施,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城市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坚决控制跑、冒、滴、漏等现象,努力减少城市供水管网输送过程中的漏失,降低产销差率,提高输配水效率和供水效益,到2015年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要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城市公共用水器具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城市居民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器具要逐步更换。
7.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是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目的是通过创建活动,改造企业(单位)用水设施,更换用水器具,降低漏损率,减少用水量,达到节水的目的。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出台的《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指导辖区内企业(单位)和所属行业企业(单位)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争取在2015年前达到“节水型企业用水量占到非居民用水量的15%”的目标。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用水安全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深入实施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整治河道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建立更加严格的城市地下水开采管理制度,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能满足供水需要的一律禁止新建自备井,不得核发新的取水许可;对城区已有的自备水源要制定关闭计划,逐步取消自备水源,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源,今后不得新增新批自备井。
3.加强生活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得核发新的供水卫生许可证,确保城市供水集中、安全可靠。
4.加大污染源治理,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能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使之控制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做好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和改造工作,抓好涪江等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设置许可、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较重的行业要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成立节水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节约用水办公室,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节约用水办公室,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节水型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表),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并切实抓好本系统的节水工作。水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把节水型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坚持不懈地抓落实、抓推进。
(三)逗硬督查考核
按照县政府目标责任分工要求,有创建责任的乡镇和部门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分工做好工作。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要将节水责任和实际效果作为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