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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工资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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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工资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镇(街道)和城东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道、县乡道和“村村通”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工资清欠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因业主逃匿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通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等)、电力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工资清欠工作;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标局、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和市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清欠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制定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的预案,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快速处理的工作机制。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二、充分发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

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我市将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市人社、政法委、住建、公安、经信、工商、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调作用,根据“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对所有的欠薪投诉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按职责转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办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案件的处理力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时限的要求对转办的案件进行及时跟踪,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分析查找存在的隐患,加强沟通与联系,定期进行通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继续全面清理和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对所有在建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尤其要重点抓好建筑施工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要做到“四快”,即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拖欠历史问题,也要认真加经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集还款资金。各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有重大拖欠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有关方面通报,在新闻媒体公布“黑名单”,直至将其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未能解决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今后,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按规定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理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当渠道理性诉求,建立健全应对因工资拖欠而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理措施,完善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和组织煽动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讨薪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确保社会稳定。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年1月1日前完成相关的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并切实解决好重点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市政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对各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