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服务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上年为基数、下同),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50%给予奖励。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二)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科技型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信息服务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合理薪酬和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市政府出台促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政策,加大对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四)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保险等市级金融机构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保险等县级金融机构的,由同级财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共同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在本市证券机构托管的、减持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五)商务服务业。支持中介机构集团化经营,除保险中介等另有规定的,中介机构组建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支持中介机构规模化经营,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等事务所将承揽的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六)文化服务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在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市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
(七)旅游业。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减免房产税。旅游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会务、交通、住宿和餐饮等事项。对组织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以上或年度累计组织游客2000人次以上来我市的旅游企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单位,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以上景区、三星级以上酒店、4A级以上旅行社、四星级以上农家乐、优秀旅游乡镇的,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进入全省前20强旅行社、荣获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企业及被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鼓励和推进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八)商贸流通业。支持城市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对建筑面积5万㎡以上、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同级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同级财政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支持专业市场向商场化改造升级,实行统一收银的专业市场,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收银系统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奖励1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奖励5万元,农家店奖励0.5万元。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市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标准收取。
(九)家庭服务业。鼓励全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民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由同级财政按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自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全年物业服务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数超过200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三、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十)会展经济。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我市举办超过8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3500平方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奖励、补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租租金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对于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其100%奖励。
(十二)高端服务业。对新设立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三)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业集聚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园区可比照办理。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家政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40万元的补助。
(十四)对经济基础好、总量规模大、服务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市、区,积极推荐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重点倾斜。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五)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对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超10%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新增的限上服务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同级财政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认定的市分离试点企业投入运营后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20万元补助,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十七)同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同级财政和省财政对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共同给予2‰的奖励。
(十八)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同级财政和省财政共同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十九)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税额中抵免。
(二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市服务业项目库,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重点倾斜,国家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优先申报。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和银企对接会,推动服务业项目加快建设。
七、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二)对独立完成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服务业中国名牌和省政府质量奖、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三)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予以核定。对不属于娱乐场所、交通运输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高危行业前置许可项目,服务业企业因办理许可文件或用地手续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登记。
(二十四)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其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可免于提交产权证明。
(二十五)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十七)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按我市标准执行。
九、强化服务业要素支撑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市级财政要扩大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扩大规模。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十九)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业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拓展基于银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十一)加强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各级国土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预审“绿色通道”制度。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付。
(三十二)支持和引导市内各类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培养服务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园区开办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优先支持选派服务业重点行业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凡符合《关于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发〔〕13号)中规定的1、2、3、4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享受住房、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等政策。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人才贡献奖对为我市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奖励。
十、加大服务业工作推进力度
(三十三)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形势分析和信息。建立服务业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加快本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综合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尽快出台。
(三十四)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属政策支持范围,均可申请兑现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