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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公文受理范围
1.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公文收发的受理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发处理工作,所有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流转。
2.公文收文范围包括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批件、通知、通报、简报等;外单位报送的文件、函、通报、简报;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向区政府呈送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3.公文发文范围包括请示、报告、函、通知、通告、会议纪要等。
二、规范公文格式标准
1.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
2.行政机关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公文应正确标引主题词。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请示件应在公文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左下方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科室负责人为宜。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三、严格公文报送制度
(一)收文制度
1.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能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能以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不得向区政府行文。
2.各单位对确需区政府决策及协调解决的事项,在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前,应主动与分管副区长报告并征得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方可行文报送。
3.上报区政府的公文一般为一式3份,应在成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4.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二)发文制度
1.请示报告
对确需市政府决策及协调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领导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按照行文要求草拟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按职责分工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另附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的情况及分管副市长意见、主办部门意见及协办部门意见的附件,报送市政府。
2.函、通知、通告
各承办单位应按照行文要求草拟文件,形成原稿报送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行文。
3.发文办理包括拟稿、核稿、领导审签、登记、印发等程序办理,核稿顺序为由低向高。
四、规范公文流转程序
1.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传阅,对有密级和阅读范围要求的上级文件,严格按批示意见阅办,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看。
3.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签收并妥善保管转办文件,并限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4.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文件,负责文秘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确保公文有效流转。
5.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五、落实公文保密措施
1.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及有传阅范围要求的上级文件,不得私自复印留存,如需借阅,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2.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3.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4.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