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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分收支
(一)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
将乡镇征收的各种收入具体划分为乡(镇)级地方收入、上划中央和省收入。
乡(镇)级地方收入: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及教育附加。
上划中央收入:消费税100%、增值税75%部分、所得税60%部分为中央收入;
上划省收入:所得税15%部分为省收入。按省财政收入统一口径规定不列入考核范围。
(二)按事权划分支出范围
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改革、促发展的原则,首先保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定补、民生工程等社会保障支出。在保证以上必保支出的前提下,有财力节余的,可按照必要支出、一般支出、专项支出的支出顺序,安排保运转、保改革、促发展的支出内容,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三)收支预算的安排
1、收入预算安排
县政府年初根据上级核定并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计划,向乡镇下达年度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乡镇以考核任务数作为收入预算进行安排。
2、支出预算安排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依照核实后乡镇支出供给范围内的在册人数,按照年底国家规定和省出台的工资、津贴标准安排(公务员增资暂按行政人员月285元、事业人员月265元、离休人员月440元、退休人员月235元编入预算,然后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标准兑现执行),统一标准,并足额安排民政优抚定补等社保及民生工程经费。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本着量财办事、量入为出原则,按照保运转、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安排。
3、定额上交和补助安排
定额上交和补助为体制上解和补助数,以年度测算数核定。
二、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
乡镇财政收入,以年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数作为收入基数。
(二)补助基数
县对乡镇按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给予的体制固定补助、村级资金补助、五保户补助等,以年结算数核定,以及年政策性增加给乡镇的补助,纳入补助基数(初步确定对乡镇补助基数为6956万元,增加887万元,增长14.6%,主要是工资正常增资和兑现公务员工资、五保、民政优抚和公用经费提标)。
(三)支出基数
1、人员工资支出。根据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后,年底实际供给范围内的在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和省出台工资、津贴标准,测算工资总额进入基数;
2、公用经费分别按照规定的定员定额比例测算总额进入支出基数,总计乡镇全年公用经费1642.5万元,比上年净增加672.5万元(计生公用经费、平安建设经费、收支挂钩经费及基期税收增量返还等)。包括:(1)车辆燃修、保险费4万元/辆.年(鹿城镇定额供给2辆车,其他乡镇供给1辆车),计124万元;(2)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统一安排基本运转经费,计197万元,按每乡镇定额安排公用经费5万元,计145万元;主要用于乡镇会议经费、招待费、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平安建设经费每乡镇1.5万元,计43.5万元。(3)按每乡镇定额安排计生公用经费20万元,计580万元。以上三项作为基本运转经费是一个均量,占公用经费总额的66%;每个乡镇年均在35万元左右,悬差不足1万元。鹿城略高。(4)为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把乡镇分为三类按收入总量安排公用经费;一类乡镇(超千万元乡镇鹿城镇)按收入总量的5%安排;二类乡镇(超百万元乡镇11个)按收入总量的7%安排;三类乡镇(17个)按收入总量的9%安排,总计466万元,占公用经费总额的28%。(5)建立基期税收增量(减量)激励(约束)返还机制。即以上年工商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在下年区别三类乡镇,分别按5%、10%、15%的比例返还乡镇,作为补助基数。
3、村级经费支出。总计村级经费支出1414万元。通过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方式,严格执行每村5-7人村干补助发放标准和范围,乡镇政府考核村干业绩后由财政部门(财政所)按月发放。
4、五保户补助。按年底财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实际统计户数和应补标准(分散供养人均按1200元/年,集中供养人均1500万元/年,并剔除土地收益后)核定,测算总额纳入基数。
5、民政优抚定补,按县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的年应享受人员和标准,测算总额进入基数(总计民政优抚支出1090万元,比上年净增加146万元)。
6、调整设立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300万元(比上年增加100万元,调整由县本级统筹整合使用),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根据乡镇实际需要,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整合使用,按总额列入支出基数,不确定到具体乡镇。
7、按支出规模的2.6%提取300万元预备费。
8、按规定人均支出要求安排700万元计生专项投入,列入乡镇支出基数。乡镇计生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计生抚养费收入不列入财政收入考核任务,按收入总量的60%调度给乡镇使用。
9、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车辆(1辆)、收支挂钩综合支出、村级支出、民政优待支出纳入体制支出基数。人员工资及定额公用经费待园区财政供给人员集中划转后统一结算。
10、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县金库,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66号)规定,78%返还乡镇使用,20%根据乡镇申报的土地整理项目拨给乡镇使用;耕地占用税、契税据实征收,全额解缴县金库,按超收比例返还乡镇使用;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收入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定额上交(补助)基数
根据乡镇划分的收支范围,收入基数与补助基数之和,扣除支出基数后,正数为上交乡镇,负数为补助乡镇。
三、预算收入上解
国税收入由国税部门单独上解县财政(金库),按政策分享比例留解;地税收入由地税部门单独上解县财政(金库),所得税按政策分享比例留解;契税、耕地占用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就地缴入乡镇财政“基本结算专户”、并全额上解县财政(金库)。
四、财政支出下拨
乡镇财政支出,除收支挂钩的公用运转经费外,按月足额下拨。收支挂钩的公用运转经费,由县财政根据乡镇预算收入完成进度考核情况拨付。
五、体制责任
体制实施期间,除国家政策因素影响、财政收支重大变化(包括核定的收入基数因重点工程税收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因素)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外,基数一般不作调整。增人增资除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由县财政安排外,其他由乡镇自行解决。乡镇人员调入、调出或减员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由县财政按程序调整;凡涉及到全县供给人员全面调资的,由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给予乡镇转移支付补助。因截留、坐支、浪费财政资金、擅自举债偿债等行为造成收支不平衡的,责任由乡镇自行承担。
六、建立乡镇财政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的考核,鼓励增收节支,实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实行分月通报、分季评比、半年兑现奖励机制。一、二类乡镇每季收入完成序时进度的第一名予以奖励10000元,三类乡镇每季收入完成序时进度的前四名予以奖励5000元;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乡镇,按收入缺口比例相应扣减公用运转经费拨付额,对完成任务的乡镇足额拨付。二是继续实行完成目标任务奖励机制。对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三是调整超收奖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一类、二类、三类乡镇,分别按地方财政收入超收部分的40%、50%、60%返还给乡镇。四是对发展自身经济比较好的乡镇,将动用设立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给予以奖代补支持(考核评比时,乡镇招商引资入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作为该乡镇财政收入)。
各乡镇应切实做到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特别是要在提升收入总量和优化收入结构上狠下功夫,并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国、地税部门跨区域调库或混库的,一经核实,将扣回全部补助或补贴资金。
七、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乡镇要强化财税征管力度,改进和健全税费征管体制,积极摸排财源,注重质量,调整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税收所占比重。并严禁截留、坐支情况发生。
(二)乡镇要严格执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政策,严格明确支出顺序和支出内容,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乡镇债务规模,积极消化旧债,严禁发生新的债务。
八、本体制自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