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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农村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性
当前农村违法建设的低水平、无序化,已经给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突出表现在:一是严重侵蚀城乡公共资源。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十分珍贵,违法建设的出现使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遭到浪费,城乡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改善居住环境必需的市政绿化、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用地及公益事业项目则难以落实,阻碍了城镇综合功能的进一步提升。二是严重影响城镇和乡村的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存在,使城乡规划得不到落实,造成村镇建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村镇容貌,损害了发展环境和对外形象,对城乡的生活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损害。三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许多违法建设是想通过非法买卖获得高额利润,或在拆迁补偿中获取非法暴利,其行为侵害的是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践踏的是社会公平,扰乱的是经济秩序,破坏的是和谐稳定。四是严重制约城乡建设发展。违法建设增加了国家项目工程和村镇规划实施的拆迁量及拆迁成本,贻误了工期,加大城镇化发展的资金压力,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五是大大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违法建设所带来的非法利益,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顶风违建,强占国有或集体土地资源,易于引发邻里纠纷,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难以保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和违建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即日起,农村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纳入乡镇监管、依法审批,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合法、程序完备。当前要严格禁止和重点打击以下违法建设行为:
(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借开辟新街道、联合集资建房或新农村建设等名义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包括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租赁土地建设的;
(四)在县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五)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占用农用地或河道、沟渠塘、道路、公共设施用地(含荒废地)等进行建设的;
(六)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如非专业施工队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未办理安全监督注册及施工许可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施工的;
(七)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拒不履行职责或接受监管,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八)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的。
三、切实强化遏制农村违法建设的措施
各乡镇要把遏制和打击农村违法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强力措施,形成高压态势,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农村违法建设得到根本遏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纪检监察、综治办、规划所、国土所、派出所、工商所、交管站、安全生产执法中队、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严打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村也要相应成立组织,具体负责本乡镇、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清理、制止、打击工作。要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包点干部、乡镇所属单位、村两委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二)从快从重依法严控。一要立即开展地毯式排查。各乡镇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纳入监管。书面通知所有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立即停工等候处理,供电部门立即停止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供电,严重违反镇、乡、村庄规划的,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二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坚决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查封或扣押施工机械和设备、记录不良行为、对违法建设予以停电等措施,并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设备、材料,没收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取缔违法施工单位等相应处理。对于非法经营、转让、倒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以及在村镇建设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要抓紧做好规划修编。各乡镇要在年内抓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并做到两个规划有机衔接、切合实际。
四要疏堵结合,规范引导。村民建房必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旧村庄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复垦整理相结合。乡镇、村要积极引导群众集中在已规划的中心村或居民点有序建房。严格遵循建新拆旧、占补平衡原则,及时完成旧宅基地的复垦整理。对符合镇、乡、村庄规划确需建房的,由县住建局或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
(三)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县政府将专门从县住建、国土、房产、安监、工商、公安、交通、公路、水务、经信委、供电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打击农村违法建设联合执法队伍,配合各乡镇打击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执法或强制拆除。县公安局(尤其是各乡镇派出所)要依法维持打击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同时深挖根除违法建设行为背后的“保护伞”或黑恶势力。县国土局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产局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
(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村有关人员要进村入户,加强对广大村镇居民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教育引导、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建设要及时曝光,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支持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明控制农村违法建设的责任和责任追究
控制农村违法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现场制止、依法拆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乡镇包点干部、规划所、国土所工作人员是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村两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现场制止、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连带直接责任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2、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拆除不力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4、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5、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处理或配合查处的;
6、乡镇包点干部、乡镇规划所、国土所执法人员或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拆除或不积极配合拆除的;
7、以收取耕地占用税和其他规费、罚款为目的,违规或变相审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各相关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超出地平面1米以上仍未发现、制止、报告、拆除的,从重处理。
各村两委负责人对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或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配合的,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违反纪律的,给予相应处分;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手段,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监管结合,逐步健全长效机制。县政府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定期通报,奖优罚劣,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努力实现农村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