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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废企业增值税奖励办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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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废企业增值税奖励办理通知

一、奖励标准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2.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各企业申报资料要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对该企业和其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在我市新开办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3.建立此项工作的例会制度,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共享信息,研究新问题,寻找新对策,以期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促进我市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今年以来,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政策条件,而未能兑现退税奖励的,亦给予其依本通知办理退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