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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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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的通知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各自工作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各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各用地单位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今年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工程需要、项目进度情况,合理设定所承担的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征收时限等,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调查结果。

三、征收补偿方案: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共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社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维护稳定工作部署,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对国有土地征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确保我市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由市维稳办牵头,项目主管单位、市信访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准确预测、认真编制《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方案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4、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提交市信访维稳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都必须设立涉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

五、补偿与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合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依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六、安置房建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方案和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界定:年6月26日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设(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旧村庄,以年5月航拍图为准),违法建筑(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凡涉及从上级争取的项目(含贷款项目),征迁安置费用一律从项目资金中支付,其他建设项目的征迁安置费用从财政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