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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排查规范治理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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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排查规范治理的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各类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为核心,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为原则,通过开展排查和规范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办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专项活动圆满成功,成立市民办学校排查规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建委、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卫生局、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张国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制定方案,认真排查

此次排查的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已正式批准和未经审批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制定排查方案,建立排查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有无证)进行实地查看,做到全覆盖排查,一处不漏,不留死角。

四、依据标准,分类治理

对排查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如实填写《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情况登记表》、《无证幼儿园情况登记表》(一校一园一表)、《无证幼儿园摸底排查登记表》和《市正式批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摸底排查表》。根据排查结果,按照《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本标准》规定的“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核准准入学校、整改学校、取缔学校。根据本辖区学校布局规划,分别对无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分类下达告知书,该准入的按规定程序报批,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并妥善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五、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保障排查、整改取缔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六、严格治理,分步实施

1.宣传动员阶段(10月28日至11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市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市电视台开辟专栏,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教育局组织召开公民办学校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此项活动,制定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2.排查摸底阶段(11月6日至11月19日)。各乡、镇、街道牵头,对本辖区的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摸排,登记造册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3.清理整顿阶段(11月20日至12月31日)。符合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补办手续。需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省厅办学基本标准及市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标准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4.验收复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验收复查的内容主要为检查时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的是否完备了手续;要求整改的,是否整改到位;取缔了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仍在举办,如仍在举办,强行取缔。通报开展清理非法办学专项活动实施的结果。

5.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1月31至2012年3月10日)。市教育局根据验收复查结果,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民办学校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七、相关部门排查职责

1.教育部门:主要检查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及师资队伍等办学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安部门: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查处、打击检查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3.公安交警部门:主要检查民办教育机构接送学生车辆车况情况。

4.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检查民办教育机构校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制度等是否到位或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5.建设部门:主要检查民办教育机构的房屋设计、建筑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卫生防疫部门:主要检查民办教育机构的饮食卫生、消毒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托幼机构教师、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以及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11月10日前报市民办学校排查和规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结果于11月2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市民办学校排查和规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