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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机构编制实施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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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机构编制实施通知

一、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严格执行《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0号)和《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4号),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机构限额和总量控制,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不得突破,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机构、增加编制的,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必须按照“机构限额、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三不突破”、“撤一建一、只减不增”的原则,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并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精简撤并职能交叉、职能弱化、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继续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机构。

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39号)“确保年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通过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有效地解决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突出问题,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膨胀反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需调整或招考(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先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编制审核,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按编进人”、“超编或满编不能进人”的原则进行审核,对有空编的单位,开具“编制审核通知单”,用人单位持“编制审核通知单”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调配或招考(招聘)手续,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编制审核的,组织、人社、财政编制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或招考(招聘)手续。

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机构承办,由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机构行文批复)和“五不准”纪律(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切实贯彻《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15号)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编办〔〕35号)等法规政策,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