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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检点和目标
专项检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发改委、信访、煤炭安监、招商、工会、三镇四办和经济开发区组成两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组织力量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专查,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中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组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进行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工资支付的检查,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发改委负责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安监局负责采煤、矿山等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依法处理。重点做好建筑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清理工作,化解拖欠隐患。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不断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及时使用工资保障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在相关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调查处理。畅通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要进一步加强元旦、期间的值班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紧急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及时总结情况,认真报送材料。
1.请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于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检查组及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于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检查组及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于2012年1月13日将各自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