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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售销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必须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序列)(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达不到办理《资质证书》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可将安装维修业务委托给具有《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签订安装维修委托协议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严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无证上岗。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三、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为。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应当拒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进行,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安装维修结束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合格证书上相关信息必须认真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安装、检验人员和用户的签名。
四、认真做好燃气燃烧器具通气验收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用户通气点火前应认真做好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检查工作,对使用无资质安装或有资质安装但未有安装合格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用户一律不得通气,但对有资质安装且有安装合格证书的用户一律不得推诿。若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未对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认真把关造成燃气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监督检查。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大辖区内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检查力度,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或者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依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可处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