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推进孤儿保障的通知范文

推进孤儿保障的通知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推进孤儿保障的通知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推进孤儿保障的通知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区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证实;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儿童福利院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社会福利院养育。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依法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儿童福利院抚养。条件成熟时,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机构内部建造单元或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儿童集中供养孤儿办理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健全制度,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民发〔〕184号)的要求,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区将统一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生活变动情况,实行孤儿保障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要切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要通过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逐步提高孤儿亲属监护抚养孤儿的能力,满足孤儿保障需要。

(二)健全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区、镇乡(民族乡)、街道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对适龄孤儿免费进行预防接种,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治疗;医疗机构免收孤儿就诊挂号费并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新生孤儿访视及保健系统管理,定期上门访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

(三)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孤儿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孤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学龄前儿童和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四)健全孤儿就业扶持保障制度。对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孤儿参加社会保险,政府给予其参保补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要在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利用抗震安居、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孤儿家庭或成年后孤儿,按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方式予以优先。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管护、维修工作。

(六)健全孤儿法律援助、救助制度。区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孤儿户籍保障工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要依据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儿)。要做好社会闲散孤儿的教育帮助工作,重点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为收养人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孤儿,不计入收养人的子女数量,不影响收养人依法生育;收养人依法收养孤儿,仍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增发养老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三、建好机构,为孤儿福利提供专业保障

加快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进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抚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其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科学设置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

四、完善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孤儿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承担孤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从践行执政党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孤儿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区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人口计生、宣传、残联、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等保障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泛宣传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要把孤儿保障工作列为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内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孤儿的社会氛围。